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二)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