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