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