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