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