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