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