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第八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