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 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 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三、 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四、 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五、 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六、 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以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七、 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一) 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

八、 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九、 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十、 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十一、 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