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