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
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