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
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是否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是否非法安装挖捕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设施;
是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方法实施捕捞;
是否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数量或价值较大;
是否于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
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捕捞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