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