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