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