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