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