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