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