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一)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