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