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