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