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