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一、 受理与管辖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条 一、 受理与管辖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