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一、 一、 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共同承包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共同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 第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方…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