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六、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三十六条 六、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