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二十九条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