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第二十八条 五、 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