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