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