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