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八十四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