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八十三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八十三条 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