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七十四条 十、 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第七十四条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之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