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四、 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 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