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四、 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