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六、 关于债权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前款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