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十三、 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第九十九条 十三、 关于破产终结 第九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第九十八条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