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