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