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