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