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四十条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