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三、 管理人的更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