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二、 管理人的指定 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