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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 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