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