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