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