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