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